特定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就業保險法施行後,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

二、      應備文件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或於失業期間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仍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身分,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檢附就業服務站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經由各訓練單位甄試錄訓者,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補充說明: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之認定:就業保險法(於92年1月1日實施)施行後,依法應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為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於88年1月1日施行)第2條所規定之適用對象,於本法施行時已失業,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如有意願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工作技能者。

二、     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一、     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二、                   具備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定對象身分者(1.獨力負擔家計者。2.中高齡者。3.身心障礙者。4.原住民。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6.長期失業者。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得免附前款證明,另檢附「無工作切結書」(格式如附表一)。

三、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無工作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三)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全戶內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在學證明指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     中高齡者

 

 

 

一、     資格條件: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間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無工作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五、     身心障礙者

一、     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無工作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     原住民

一、     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無工作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七、     生活扶助戶

一、     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無工作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三)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     更生受保護人

 

 

 

 

一、資格條件:失業者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無工作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三)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九、     長期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及開訓前一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十、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

十一、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

十二、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

十三、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二、      應備文件

(一)臺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十四、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前項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身分,應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免費參訓。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無工作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表二)。

十五、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一年內參訓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如因故無法提出證明,得檢附無工作切結書。

(三)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 1.      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 2.      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 3.      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 4.      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六、中低收入戶

一、      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有意願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僅限用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5人之事業單位,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三)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十七、自立少年

一、     資格條件:符合內政部兒童局所訂「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且於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二處以上安置,仍無法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十八歲。

(二)年滿十八歲結束安置一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一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無工作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三)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十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一、     資格條件: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及下列文件之一:

  1.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 2.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 3.      判決書影本。

十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

一、     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

二、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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